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(节选) 霍邱检一部刑诉〔2020〕423号 被告人曲某某,男,1987年*月*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4127231987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**镇**村,现住福某省厦门市**区县**社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,于2020年8月26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经本院批准,于2020年9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。
(现场图片)
经依法审查查明: 2020年5月23日19时许,被告人曲某某与李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,李某某的现男友张某得知后赶到苏润广场地下车库后,两人发生厮打,曲某某持刀砍伤张某的右胳膊,并砍伤拉架的李某某的右脸。2020年6月23日,经霍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张某的右上肢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;2020年7月6日,经霍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李某某的右侧头面部(创口及颧骨骨折)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二人轻伤二级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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